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学生奖学金评定条例
为了有效促进我院校风和学风建设,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成才动力,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,成为现代职业人。特制订《华人策略celue地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》,以充分发挥奖学金应有的激励、导向和资助作用,并规范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与管理工作。
一、奖学金的基本参评条件
1、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注册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。
2、每学期成长学分班级排名在前50%以内。
3、完成每学期基本学分,每学期规定的必修课、选修课无不及格,体育达标。
4、无处分。
二、奖学金的设置与说明
1、综合奖学金
等 级 | 元/学年·人 | 比例上限 | 说 明 |
一等奖 | 2000 | 3% | 奖励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,且成长学分班级排名前30%的优秀学生 。 |
二等奖 | 1500 | 5% | |
三等奖 | 1000 | 15% | 奖励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。 |
三等奖
| 500
| 15%
|
2、单项奖学金(不可与综合奖学金兼得)
奖项名称 | 元/学年·人 | 比例上限 | 说 明 |
社会工作奖 | 300 | 整个单项奖的获奖人数占学生人数的12% | 奖励社会工作成绩突出,任期满一年的学生干部。 |
学习进步奖 | 300 | 奖励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比上学期前进30%的学生。 | |
文体活动奖 | 300 | 奖励各类文体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。 | |
创新创业奖 | 300 | 奖励课外竞赛、科技创新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学生。 | |
社会实践奖 | 300 | 奖励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。 |
三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
1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二者互不兼得,与学院综合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也互不兼得。
2、国家奖学金、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条件
(1)必须在学院一等奖学金、二等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;
(2)根据在校期间所获荣誉等级及技能证书等级进行排序评选。
四、学院综合奖学金的评定
1、根据上学期学生的必修课、选修课成绩,按如下公式和说明计算出学生学期平均成绩,对照奖学金的基本条件,以本年级同专业的学生总人数为单位进行排名,按奖学金的获奖比例确定一、二、三等奖获得者。
——学年学习平均成绩;
—某门课的成绩(百分制);
—某门课程的学分;
R ——指教学计划安排的所有考试、考查课程的门数;
2、一等奖学金条件:所评学年的学习平均成绩位于本专业同年级前5%(由高到低评选),且平均成绩均在85分以上,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(良好以上)。
3、选修课和必修课成绩同等对待。
4、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均按第一考试成绩计算。因公或因考试安排有冲突而延误考试的,该门课按补考成绩计算。因私、因病(住院除外)缺考者按补考成绩乘系数0.8计算。
5、重新获得学籍后的试读生的平均成绩,按其所评学期修习课程的成绩和免修课程的原成绩进行计算,并参加排名。
6、成绩以百分制换算如下:
优:90分 良:89-80分 中:79-70分 及格:69-60分 不及格:60分以下
7、宿舍卫生星级评定未达标,宿舍内成员奖学金降一等级。
8、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,取消其评奖资格。对在表彰奖励后一个学期内,发现其弄虚作假,学校将追回奖学金,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
五、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和程序
1、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奖学金评定工作。
2、评定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四周内结束,具体程序为:
(1)开学后二周内,院、系各有关部门提供所需数据。数据一经提供,原则上不得更改。
(2)开学后三周内,各系组织人员计算每位学生上学期各门课程的学习平均成绩,并按专业、年级公布名次和成绩。凡对所公布的名次和成绩有异议的学生,可向学院反映,由学生处组织复查。
(3)开学后第三、第四周内,学院根据学生的综合测评的成绩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,确定综合奖学金、单项奖学金获得者名单,并予以公布,听取各方意见。有异议者可在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院或学生处反映,由学生处组织复议。
(4)学生处审批所有获奖者名单,院财务处根据审批表和获奖者名单发放奖学金。
六、附则
1、各系可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,并报学生处备案。
2、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授权学生处负责解释。